日本雇用條件和面試說的不一樣怎麼辦?勞基法第 15 條:工資工時要書面明示,不符可即時解約
2026-11-01:公司須書面明示工資、工時等條件;與事實不符可即時解約,14 日內返鄉旅費由公司付。

赴日工作的人可能有的疑慮是:簽的文件看不懂、入職後發現工資或工作地點和面試時講的不一樣,到底有沒有依據可以主張?日本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有明文規定(e-Gov 法令檢索,2026-11-01 查證):公司在締結勞動契約時,必須向勞動者明示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厚生勞動省也整理了 2024 年 4 月起新增的明示事項。本篇說明哪些事項必須書面交付、哪些可以口頭、與事實不符時法律給了勞動者什麼權利。個案如何認定,要由勞動基準監督署等窗口判斷,本篇只講公開條文。
第 15 條第 1 項:簽約時就必須明示
條文第 1 項寫的是:公司在締結勞動契約時,須對勞動者明示工資、工時及其他勞動條件;其中工資與工時事項等由厚生勞動省令訂定的事項,必須以省令規定的方法明示。這裡的「方法」就是書面交付。依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 5 條,原則上是交付可明確看出內容的書面;若勞動者本人希望,也可以改用傳真,或能列印成書面的電子郵件等方式。換句話說,不能只靠口頭說「待遇照面試時講的」,重要事項必須有可留存的紀錄。勞基法條文只寫「明示」,沒有規定使用哪一種語言;不過厚生勞動省的《外國人勞動者雇用管理指針》另寫明,事業主要交付載明主要勞動條件的書面,並「盡力」用母國語等讓外國人勞動者看得懂的方式明示(這是努力義務,不是一定要給中文版)。如果文件看不懂,應主動向公司要求逐項說明,並自行保存。
哪些事項必須書面?哪些可以口頭?
施行規則第 5 條第 1 項列出的明示項目中,必須以書面交付的是第 1 號到第 4 號:契約期間;有期契約的更新基準(含通算期間或更新次數的上限,若有的話);就業場所與應從事的業務,包括這兩者的變更範圍;始業與終業時刻、有無超出所定工時的勞動、休息時間、休假與換班制;工資的決定、計算與支付方法,結算日與支付日(昇給事項除外);以及退職事項,含解僱事由。昇給、退職金、獎金、臨時支付的工資、伙食與作業用品費用負擔、安全衛生、職業訓練、災害補償、表彰與制裁、休職等,則只要公司有訂定規則就須明示,但不一定要書面。
厚生勞動省的宣傳單整理了 2024 年 4 月起的新增項目:對所有勞動者,簽約與有期契約更新時須加入「就業場所、業務的變更範圍」;對有期契約勞動者,簽約與更新時還須明示「更新上限的有無與內容」,並且在新設或縮短上限時預先說明理由;在符合無期轉換申請權的更新時,須明示「無期轉換申請的機會」與轉換後的勞動條件。厚生勞動省另提供「模範勞動條件通知書」格式,可以拿來核對自己收到的文件是否缺項,格式本身自由,不強制使用。
與事實不符時:即時解約,14 日內返鄉旅費由公司付
第 15 條第 2 項:如果明示的勞動條件與事實不符,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契約。第 3 項再補充:為了就業而變更住居的勞動者,在解約日起 14 日以內返鄉的話,公司必須負擔必要的旅費。這是條文明文,不需要另外談;但「返鄉」是否涵蓋回到海外原居地、旅費包含哪些項目,條文沒有細寫,建議在行使前先向勞動基準監督署諮詢。
不符的情形可能包括工資金額、固定加班的範圍、實際就業場所或業務與書面不同。需注意,所謂「不符」是比較「簽約時明示的內容」與「實際情況」,因此你自己手上必須有明示內容的紀錄,包括聘書、勞動條件通知書、招聘廣告與往來訊息。
怎麼做
- 簽約前,把文件逐項對照必須書面的項目:期間、更新基準、就業場所與業務的變更範圍、工時休假、工資與支付方式、退職與解僱事由。
- 缺項或看不懂時,書面要求公司補充或說明,並保存回覆;有期契約特別留意更新上限與無期轉換的記載,轉換規則見日本契約社員滿 5 年可轉無期:通算超過 5 年、口頭也能申請,前契約滿 1 年時空白 6 個月以上會歸零。
- 工資中若含固定加班費,確認書面寫明基本工資、固定時數與超過部分另付,寫法見日本固定殘業代看懂:求人票要寫基本給、固定時數與超過另付,加班費最低 25%、月超過 60 小時 50%。
- 入職後若發現條件與書面不符,立刻保留證據並諮詢,窗口見日本勞資糾紛去哪裡問:全國 378 處總合勞動相談角,有中文專線 0120-531-402 免費。
- 決定是否即時解約前,先確認返鄉時間在 14 日以內,並請窗口說明旅費請求方式。
容易踩雷
- 只相信口頭說明,沒有取得書面或可列印的電子郵件,之後難以證明「明示內容」。
- 看到「昇給有」就以為可以要求書面保證;昇給事項不屬必須書面的項目,要另外確認公司規則。
- 以為即時解約就一定拿得到全額旅費,卻沒有保留返鄉時間與費用單據。
- 把有期契約的更新上限當作「公司說了算」,其實 2024 年 4 月起已列為明示事項。
常見問題
公司給的契約只有日文,我可以要求中文嗎?
勞基法條文沒有指定語言,但外國人勞動者雇用管理指針要求事業主盡力用母國語等看得懂的方式說明;這是努力義務,不是一定要提供中文版。你可以要求逐項說明,並自行翻譯與保存。
面試時說的月薪和聘書不同,要以哪個為準?
勞基法第 15 條比較的是簽約時明示的條件與實際情況;聘書、通知書等書面是最直接的證據,面試的口頭說明另需訊息或錄音等紀錄輔助。
即時解約後公司一定要付旅費嗎?
條文規定,為了就業而變更住居的勞動者在解約日起 14 日以內返鄉的,公司須負擔必要旅費;實際的適用範圍請向窗口確認。
用電子郵件通知條件,算有明示嗎?
依施行規則第 5 條,勞動者本人希望的話,可以改用傳真,或是能列印成書面的電子郵件,作為書面交付的替代方式。
來源
- 労働基準法 第十五条(労働条件の明示)|e-Gov 法令検索(2026-11-01 查證):「前項の場合、就業のために住居を変更した労働者が、契約解除の日から十四日以内に帰郷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使用者は、必要な旅費を負担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前項の規定によつて明示された労働条件が事実と相違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労働者は、即時に労働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労働基準法施行規則 第五条|e-Gov 法令検索(2026-11-01 查證):「就業の場所及び従事すべき業務に関する事項(就業の場所及び従事すべき業務の変更の範囲を含む。)」
- 2024年4月からの備えは大丈夫ですか?労働条件明示事項が追加されます|厚生労働省(2026-11-01 查證):「労働条件を明示する書面の様式は自由です。」
- 外国人労働者の雇用管理の改善等に関して事業主が適切に対処するための指針|厚生労働省(2026-11-01 查證):「事業主は、外国人労働者との労働契約の締結に際し、賃金、労働時間等主要な労働条件について、その内容を明らかにした書面を交付すること。」……「母国語等を用いて説明する等、当該外国人労働者が理解できる方法により明示するよう努めるこ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