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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規定做出不良品每個扣 100 円薪水,合法嗎:事先訂好賠償額和直接扣薪都違反勞基法,實際損害要另行請求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文章署名:日本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日本生活資料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2026-11-01:事先訂「每個不良品扣 100 円」違法,也不能從薪水直接扣;實際損害須另行請求。

日本公司規定做出不良品每個扣 100 円薪水,合法嗎:事先訂好賠償額和直接扣薪都違反勞基法,實際損害要另行請求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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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工廠或倉庫上班,可能聽過「做出不良品要罰款」。例如契約寫著每出 1 個不良品,就從薪水扣 100 円。這種罰款合法嗎?本篇依厚生勞動省「確かめよう労働条件」的 Q&A 與 e-Gov 法令(2026-11-01 查證)整理:事先約定賠償額的限制、為什麼不能直接扣薪、員工真的造成損失時公司能做什麼。是否有責任要看個案事實,本篇只整理官方說明的規則。

官方回答:兩道禁令

Q&A 的案例:機械狀況不佳,做出了不良品,社長說「依勞動契約,每個不良品從薪水扣 100 円」。Q&A 的回答分兩層:

  1. 事先由公司決定「每個不良品賠償多少」,屬於違約金的約定或損害賠償額的預定,被勞基法第 16 條禁止。條文本身也寫著:使用者不得就勞動契約的不履行訂定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
  2. 實際把錢從薪水扣掉,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工資全額支付原則,不被允許。

所以這種「100 円扣款」兩個地方都過不了。Q&A 還補充,違反第 16 條的契約是無效的,公司要主張損害,只能證明自己確實受到損害,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員工真的有責任時呢

Q&A 說明,若員工故意或過失造成不良品,而且不良品與公司的損害之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員工可能要就實際損害的全部或一部分負賠償責任。但即使如此,也不能直接從薪水扣。

賠償範圍也可能被限縮:Q&A 引用茨城石炭商事事件(昭和 51 年最高法院判決),法院依信義則限縮了公司可請求的範圍。Q&A 的另一段也指出,公司因員工行為受害時並非所有情形都能請求賠償,即使能請求,依信義則範圍也可能受限。

哪些扣款是被認可的

Q&A 列出一方扣款可以成立的情形,包括:

不良品罰款不屬於這些情形。第 24 條的另一個原則(工資要以通貨支付),可參考日本公司拿自家商品抵一部分薪水,合法嗎:勞基法第 24 條通貨払原則,現物支給要有勞動協約才行。

怎麼做

  1. 簽約前看契約與就業規則:有沒有寫不良品每個扣多少這類事先訂好的定額條款;有的話,注意它在勞基法第 16 條的問題。
  2. 每個月核對薪資明細中的扣除項目,與契約書面對照。
  3. 如果已被扣款,保留薪資明細與被扣款的說明,計算被扣的總額。
  4. 向公司書面請求返還,說明依據是勞基法第 16 條與第 24 條。
  5. 公司不處理時,找勞基署或總合勞動相談角,見日本勞資糾紛去哪裡問:全國 378 處總合勞動相談角,有中文專線 0120-531-402 免費。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就業規則寫了減給的處分,和不良品扣款是同一回事嗎?

Q&A 談的是不良品的賠償額預定與直接扣薪,沒有談就業規則的減給處分。勞基法第 91 條是另一條規定:就業規則定減給的制裁時,一次的額度不得超過平均工資 1 日分的半額,總額不得超過一個工資支付期工資總額的 10 分之 1。這與本篇第 16 條的問題是不同條文,個案要看該筆扣款的性質,建議向窗口確認。

簽了「同意書」可以扣嗎?

Q&A 說明相抵合意在勞動者完全出於自由意思時,有判例認為不被全額支付原則禁止;但是否出於自由意思,法院會從客觀事實審查。

能請求回已被扣的錢嗎?

被扣的是工資時,可以主張工資未全額支付,並書面請求公司返還。請求期限方面,勞基法第 115 條規定工資請求權的時效是自可行使時起 5 年,但依附則第 143 條第 3 項,目前暫定為 3 年(退職手當為 5 年);厚勞省 Q&A 也說明,工資請求權時效為自支付日起 5 年,當分之間是 3 年。

打工也適用嗎?

Q&A 的規則針對勞動者,打工同樣是勞動者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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