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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請有薪假被公司在獎金考核扣分,合法嗎:厚勞省說明屬不利益取扱い,把有薪假當缺勤算進全勤獎金也是同類問題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文章署名:日本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日本生活資料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2026-11-01:請有薪假而在獎金考核扣分屬不利益取扱い;附則第 136 條要求不得減薪或不利對待。

日本請有薪假被公司在獎金考核扣分,合法嗎:厚勞省說明屬不利益取扱い,把有薪假當缺勤算進全勤獎金也是同類問題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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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公司請了有薪假(年次有給休暇),年底獎金卻被考核「出勤少」而扣分。公司說「沒休假的人做了比較多事,當然拿比較多」。這是合法的嗎?本篇依厚生勞動省「確かめよう労働条件」的 Q&A 與 e-Gov 法令(2026-11-01 查證)整理:官方對這種做法的判斷、法條依據、全勤手當的例子,以及民事上的效力。有薪假的天數與取得條件不在本篇範圍,本篇只談考核與獎金。

官方回答:屬於不利益取扱い

Q&A 的回答是:有薪假是勞基法保障的勞動者權利。把請有薪假這件事,在獎金考核中給予負面評價,等於事實上抑制勞動者行使權利,會成為對請假勞動者的不利益取扱い。換句話說,「沒請假的人比較辛苦所以多給」這個理由,並不改變它是不利益取扱い。

法條依據:勞基法附則第 136 條

Q&A 說明,勞基法規定,使用者對於取得有薪假的勞動者,不得減少工資或給予其他不利益對待(勞基法附則第 136 條)。e-Gov 條文寫的是:使用者對依第 39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規定取得有給休暇的勞動者,必須避免工資減額與其他不利益取扱い。

Q&A 另指出,這一條是以訓示規定的形式設置的:因為對請假者的不利益取扱いが抑制取得,違反勞基法第 39 條的精神。(本站整理)訓示規定不代表可以隨意做;Q&A 自己也寫明,視程度可能構成民事無效。

具體例子

Q&A 舉的例子:計算全勤手當(精皆勤手当)或獎金時,把請有薪假的日子當作缺勤處理,就是不利益取扱い(通達 昭和 63 年 1 月 1 日 基發 1 號)。Q&A 引用的判例是橫濱地方法院昭和 51 年 3 月 4 日判決的大瀨工業事件:就業規則中有全勤手當與出勤獎勵金,公司把請有薪假的日子當作普通缺勤,不發這些手當;法院判斷,以請了特休為由,不發全部或一部分的手當,是違法的。

民事上也可能無效

Q&A 說明,視全勤手當或獎金被減少的程度,也可能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在民事上無效(民法第 90 條)。也就是說,附則第 136 條雖然是訓示規定,但被扣分或減額的幅度夠大時,在民事上仍有爭議的空間。

怎麼做

  1. 看就業規則與獎金辦法,確認考核項目中有沒有「出勤率」「全勤」,以及有薪假的處理方式。
  2. 比較請假前後 2 期的考核或手當:同樣的工作表現,是否因請假而下降。
  3. 向人事書面詢問:考核中是否把有薪假列為缺勤或負面項目。
  4. 保存 3 件資料:考核表、獎金明細與詢問紀錄。
  5. 內部詢問沒有結果時,帶著上述資料去總合勞動相談角,窗口資訊在日本勞資糾紛去哪裡問:全國 378 處總合勞動相談角,有中文專線 0120-531-402 免費;請假期間的其他保障(如病假相關)可看日本傷病手当金:待期 3 日後第 4 天起領,日額約薪資 2/3,同一傷病通算最長 1 年 6 個月,以及日本有「病假」嗎:法律沒有規定病假只規定年休,病氣休暇由公司自訂,2025 年 30 人以上企業 6 成有特別休暇。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公司說「不是扣分,是出勤加分」怎麼辦?

Q&A 的重點是實質上抑制請假的評價;怎麼設計考核要看辦法,建議向窗口確認。

試用期間請假被扣呢?

Q&A 沒有談試用期間;有薪假的取得條件與時點另行確認。

可以請公司補發被扣的獎金嗎?

Q&A 引用的判例認為不發手當是違法;個案請求請洽窗口。

外國人適用嗎?

Q&A 與附則第 136 條沒有設國籍條件。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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