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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要求簽 5 年契約、中途辭職要賠償,有效嗎:有期契約原則上限 3 年,一般勞工簽約滿 1 年後可辭職,高度專門知識者與滿 60 歲者除外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文章署名:日本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日本生活資料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2026-11-01:一般勞工簽約滿 1 年後可辭職;高度專門知識者與滿 60 歲者不適用附則 137 條。

日本公司要求簽 5 年契約、中途辭職要賠償,有效嗎:有期契約原則上限 3 年,一般勞工簽約滿 1 年後可辭職,高度專門知識者與滿 60 歲者除外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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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應徵時,公司說「至少要做 5 年,簽 5 年契約,中途離職要賠償損害」。這種長期契約有效嗎,辭職真的會被求償嗎?本篇依厚生勞動省「確かめよう労働条件」的 Q&A 與 e-Gov 法令(2026-11-01 查證)整理:有期契約的期間上限、例外對象、辭職的自由(一般勞工與例外對象的結果不同),以及未滿 1 年辭職時的賠償問題。實際是否被求償要看事實,本篇只整理官方的一般說明。

契約期間:原則上限 3 年

Q&A 說明,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除了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事業所需期間為期的契約之外,不得訂超過 3 年的期間(第 14 條第 1 項本文)。例外是下列兩類,期間可到 5 年:

Q&A 的結論是:不屬於這兩類的人,契約期間以 3 年為上限;就算簽了 5 年,5 年的約定原則上無效,視為 3 年(36 個月)的契約。

辭職的自由:先分清楚你屬於哪一群

Q&A 說明,即使訂有契約期間,中途辭職在公司看來是勞動者的債務不履行,可能被請求損害賠償;但勞動者有職業選擇自由,也就有退職的自由。這個自由在條文上怎麼落實,要看勞基法附則第 137 條與民法第 628 條。

附則第 137 條(本站依 e-Gov 條文整理)的適用範圍寫得很具體:簽訂超過 1 年的有期勞動契約(以完成一定事業所需期間為期者除外)的勞動者,括弧明文排除「第十四条第一項各号に規定する労働者」,也就是上面兩類人。對適用的人來說,從契約期間初日起算滿 1 年之後,不受民法第 628 條的限制,向公司申請就可以隨時退職。條文另寫了「労働基準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平成十五年法律第百四号)附則第三条に規定する措置が講じられるまでの間」這個適用期間的限定,查證日(2026-11-01)的 e-Gov 現行條文仍載有這項規定。

依此分成兩群:

  1. 一般勞工(不屬於第 14 條第 1 項第 1、2 號):5 年的約定原則上無效,視為 3 年的契約。這是超過 1 年的有期契約,附則第 137 條適用,滿 1 年後可隨時申請辭職,不受民法第 628 條限制。
  2. 屬於第 1 號(高度專門知識者)或第 2 號(滿 60 歲者)而 5 年契約有效的人:附則第 137 條不適用,回到民法第 628 條。有不得已的事由時才可立即解除契約;事由因當事人一方的過失而生時,對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是否被求償,要看有沒有不得已事由、公司有沒有損害與因果關係,個案請向窗口確認。

Q&A 的說法需要特別說明。Q&A 在「5 年的期間因屬第 1、2 號而有效」的前提下(原文為「ここでは、5年という期間が、例外的に1号、2号に該当して有効である場合として考えてみましょう」),寫了契約締結後 1 年經過就不會被請求損害賠償。但 e-Gov 的附則第 137 條括弧正好排除第 1、2 號的人,Q&A 的這句話與條文不一致。本站以條文為準(本站依 e-Gov 條文整理):滿 1 年可隨時辭職的規定,適用於一般勞工,不適用於高度專門知識者與滿 60 歲者。

未滿 1 年辭職呢

Q&A 的說明是:未滿 1 年辭職,也不是當然被請求損害賠償;要檢討公司是否真的有損害、損害是不是你辭職造成的,才能判斷。換句話說,「中途辭職就一定要賠」並不是官方的說法,也不是「一定不用賠」,個案要看事實。屬於高度專門知識者或滿 60 歲者的人,不適用附則第 137 條,整段契約期間都適用這個「看事實」的判斷。

民法第 628 條的內容是:即使訂了雇用期間,有不得已的事由時,各當事人可立即解除契約;事由因當事人一方的過失發生時,另一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怎麼做

  1. 簽約前找出契約期間欄:是否為有期、期間多長、是否寫了中途離職的違約金或賠償;同時確認自己是不是第 14 條第 1 項的例外對象(滿 60 歲,或具厚生勞動大臣基準所列的高度專門知識並從事該業務),結果會決定附則第 137 條適用與否。
  2. 若寫了「中途離職賠償 XX 円」之類的定額條款,同時對照勞基法第 16 條,見日本公司規定做出不良品每個扣 100 円薪水,合法嗎:事先訂好賠償額和直接扣薪都違反勞基法,實際損害要另行請求。
  3. 保留招聘時的口頭承諾與書面條件。
  4. 要辭職時,用書面(郵件或辭職信)通知,記下日期;辭職後的保險切換有申請期限,見日本離職後健保怎麼選:任意繼續 20 日內申請、保費為在職時 2 倍最長 2 年,也可轉國保或家人扶養。
  5. 公司威脅求償時,找勞基署或總合勞動相談角,見日本勞資糾紛去哪裡問:全國 378 處總合勞動相談角,有中文專線 0120-531-402 免費。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無固定期限契約也有 3 年上限嗎?

第 14 條的 3 年上限看的是有期契約;Q&A 說明無固定期限的契約不在此限。

外國人專業人才簽的契約也適用嗎?

條文按勞動者與業務種類規定,沒有以國籍區分。外籍的高度專業人才若屬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號(符合厚生勞動大臣基準的高度專門知識者,且從事需要該知識的業務),附則第 137 條就不適用,滿 1 年也不能直接依這一條隨時辭職,要回到民法第 628 條判斷。是否屬於第 1 號由厚勞大臣的基準判斷,個案請向窗口確認。

滿 60 歲的人簽 5 年契約,滿 1 年可以辭嗎?

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號的滿 60 歲者,同樣被附則第 137 條括弧排除,不能依該條在滿 1 年後隨時辭職,回到民法第 628 條。

簽 5 年契約後,公司真的告我要賠多少?

Q&A 沒有給金額;公司要證明自己的損害,並要看辭職是不是原因。

辭職後想換工作,在留資格要辦什麼?

在留資格與換工作的手續另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規範,不在這份 Q&A 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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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內容性質:日本長住前生活手續通則整理。實際規定、金額與流程請以文中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