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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辭職要提前多久通知?無固定期限契約依民法 2 週,有期契約原則不能中途辭,離職後 7 日內須付清工資

民法第 627 條(2026-10 查證):無固定期限契約,提出辭職 2 週後終了;離職後請求,7 日內須付清工資。

首次發布:2026-10-17|最後查證:2026-10-17

在日本想辭職,最常問的是「要提前多久跟公司講」。就業規則常寫「1 個月前提出」或「2 個月前提出」,但法律上的最低標準是另一回事。本文依 e-Gov 法令檢索的民法第 627、628 條,與勞動基準法第 22、23、137 條整理:無固定期限與有期限契約各自的辭職規則、離職後可以請求的證明書與工資、離職前外國人常漏掉的手續。這是一般規則,公司規定與法律衝突時的效力,以及個別爭議,請洽勞動基準監督署或專家;在留資格的處理請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公布。

無固定期限契約:民法 2 週

民法第 627 條第 1 項:當事人沒有訂定僱用期間時,各當事人隨時可以提出解約申請,僱用在申請日起經過 2 週後終止。這是辭職的法律上最低標準。第 2 項、第 3 項是「按期間計酬」與「6 個月以上期間計酬」時,使用者(雇主)提出解約的時點規定,不是勞工辭職的規則;勞工辭職主要看第 1 項。因此,若就業規則寫「須 1 個月前提出」,在實務上多半被當作請求與公司內部手續,但文字與法律不一致時的效力有爭議,本站不下結論,請洽專家。

有期契約:原則不能中途辭

民法第 628 條:即使約定了期間,只要有「不得已事由」,各當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契約;若事由是因一方過失造成,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有勞基法第 137 條的暫定規定:期間超過 1 年的有期勞動契約(除例外),勞工在契約期間首日起滿 1 年之後,向雇主申請就可以隨時辭職。第 137 條是附帶「在附則第 3 條的措施實施之前」的暫定條文,e-Gov 2026 年 7 月 17 日版的條文仍然有效。

契約型態辭職規則
無固定期限民法 627:申請後 2 週終止
有期,契約期間不滿或剛好 1 年民法 628:不得已事由才可立即解除
有期,期間超過 1 年(一般勞工)勞基法 137(暫定):滿 1 年後可隨時辭職

離職後可以請求什麼

勞基法第 22 條:離職時可以請求證明書,載明使用期間、業務種類、地位、工資或離職事由,雇主要遲滯地交付,且不得寫勞工沒有請求的事項。第 23 條:離職時,只要有權利人請求,雇主必須在 7 日內支付工資,並返還積立金、保證金、貯蓄金等屬於勞工權利的金品;有爭議時,沒有異議的部分也要在 7 日內給付。

怎麼做

  1. 先看合約是有期還是無固定期限,再看就業規則寫的通知期間。
  2. 以書面或郵件提出辭職(辭職届),寫明日期與預定最後工作日,保留紀錄。
  3. 與主管商量最後工作日,並確認有給休假(本站另有有薪假篇)能否用完。
  4. 離職前請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離職票與源泉徵收票,並確認住民稅怎麼處理(見本站離日住民稅篇)。
  5. 離職後 7 日內若工資或金品沒有給付,以書面請求,必要時向勞動基準監督署諮詢。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提前多久提出辭職?

無固定期限契約,民法第 627 條第 1 項:申請日起 2 週後終止;公司就業規則通常另有規定,請一併確認。

有期契約中途能辭嗎?

原則上要有不得已事由(民法第 628 條);超過 1 年的有期契約另有第 137 條的暫定規定,滿 1 年後可向雇主申請隨時辭職。

離職後工資什麼時候給?

勞基法第 23 條:權利人請求時,7 日內須付清工資。

來源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內容性質:日本長住前生活手續通則整理。實際規定、金額與流程請以文中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