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薪假怎麼算?入社 6 個月滿 8 成出勤給 10 天,最多 20 天,10 天以上者每年雇主須讓你休 5 天
勞基法第 39 條(2026-07 版):到職 6 個月、8 成出勤給 10 天,最多 20 天,須休 5 天。
在日本,「有給休暇」不是公司的福利,而是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的權利,外國員工也一樣適用。很多人到職第一年就問「我有幾天假」,答案要看三件事:到職後是否繼續工作滿 6 個月、這段期間有沒有 8 成以上出勤,以及之後每滿一年的年資。本文依 e-Gov 法令檢索上的勞動基準法(2026 年 7 月 17 日修正版)第 39 條,整理天數、每年必須休 5 天的規定、半天或時間為單位的制度,以及容易誤解的地方。這是法定最低標準,各公司可以給得更多;個別爭議請洽勞動基準監督署。
到職後什麼時候才有
第 39 條第 1 項:雇主對「自僱用日起算繼續工作 6 個月,且全勞動日 8 成以上出勤」的勞工,必須給 10 個勞動日的有給休假。也就是說,剛到職的前 6 個月沒有法定有薪假(公司可另外給);滿 6 個月那一天起才有 10 天。出勤率的計算是以「全勞動日」為分母,所以請事假或病假的日子也會影響是否達到 8 成。
之後每年增加多少
從第一次給 10 天之後,繼續工作滿 1 年 6 個月以上者,每滿一年在 10 天基礎上加算:
| 從「6 個月經過日」起算的年資 | 加算 | 合計 |
|---|---|---|
| 1 年(到職 1 年 6 個月) | 1 天 | 11 天 |
| 2 年 | 2 天 | 12 天 |
| 3 年 | 4 天 | 14 天 |
| 4 年 | 6 天 | 16 天 |
| 5 年 | 8 天 | 18 天 |
| 6 年以上 | 10 天 | 20 天 |
每一年度的前一年出勤如果未達全勞動日的 8 成,該年度可以不給;因業務上傷病療養期間、育兒與介護休業、產前產後休業,在計算出勤率時視為出勤(勞基法第 39 條第 10 項)。最多是 20 天。
兼職與工時少的人:比例給與
第 39 條第 3 項與勞基法施行規則第 24 條之 3:每週所定工時未滿 30 小時,且每週所定勞動日數在 4 日以下(或年間 216 日以下)的人,依比例給與天數。所以打工、兼職也有有薪假,只是天數較少:
| 週所定勞動日數 | 6 個月 | 1 年 6 個月 | 2 年 6 個月 | 3 年 6 個月 | 4 年 6 個月 | 5 年 6 個月 | 6 年 6 個月以上 |
|---|---|---|---|---|---|---|---|
| 4 日 | 7 日 | 8 日 | 9 日 | 10 日 | 12 日 | 13 日 | 15 日 |
| 3 日 | 5 日 | 6 日 | 6 日 | 8 日 | 9 日 | 10 日 | 11 日 |
| 2 日 | 3 日 | 4 日 | 4 日 | 5 日 | 6 日 | 6 日 | 7 日 |
| 1 日 | 1 日 | 2 日 | 2 日 | 2 日 | 3 日 | 3 日 | 3 日 |
年間所定勞動日數不固定者,依年間日數(4 日級為 169–216 日,3 日級為 121–168 日,2 日級為 73–120 日,1 日級為 48–72 日)對照。
每年必須休 5 天
第 39 條第 7 項:給與 10 天以上有給休假的勞工,雇主必須在「基準日起 1 年以內」,替每位勞工指定時季,讓其中 5 天休到。勞工自己已經請休的天數會計入(最多算 5 天),不需要再指定。這是雇主的義務,所以到職滿 6 個月拿到 10 天的人,每年至少要休 5 天。
怎麼請、能不能被拒絕
第 5 項:有給休假要在勞工請求的時季給。但如果請求的時季「妨礙事業正常運作」,雇主可以改到別的時季給(時季變更權),不是直接拒絕。第 6 項:若與勞工過半數代表簽書面協定,可以計畫性安排有給休假,其中超過 5 天的部分可依協定給。第 4 項:也可依協定以「時間為單位」請有給休假,每年最多 5 天以內。
怎麼做
- 確認到職日,計算 6 個月經過日,那天起才有法定的 10 天。
- 向人事確認基準日、剩餘天數、與公司是否有計畫給與或時間單位制度。
- 請假時用公司規定的方式提出,並寫明預定日期,不要等到最後一天。
- 若公司以業務為由要求換日,請確認是「變更時季」而不是一律拒絕。
- 離職前先確認剩餘有給天數與可否用完,並保留記錄。
容易踩雷
- 以為到職就有 10 天:法定要滿 6 個月且 8 成出勤。
- 以為兼職沒有:兼職依比例給與,週 4 日者 6 個月就有 7 日。
- 把雇主指定的 5 天當成公司恩惠:這是法定義務。
- 忘了出勤率:未達 8 成的年度可以不給。
常見問題
入社第一年有幾天有薪假?
到職滿 6 個月且 8 成以上出勤,給 10 天;未滿 6 個月沒有法定天數。
最多可以有幾天?
法定最多 20 天,到職 6 年 6 個月以上。
每年一定要休 5 天嗎?
給與 10 天以上的人,雇主須在基準日起 1 年內讓你休 5 天;你自己請休的天數會計入。
來源
- e-Gov 法令検索 労働基準法 第39条(2026-10-17 查證,法令更新 2026-07-17):「六箇月間継続勤務し全労働日の八割以上出勤した労働者に対して、継続し、又は分割した十労働日の有給休暇を与え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e-Gov 法令検索 労働基準法施行規則 第24条の3(2026-10-17 查證):「週所定労働日数 四日 百六十九日から二百十六日まで 七日 八日 九日 十日 十二日 十三日 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