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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作受傷休養回來當天社長說要負責任所以解雇,可以嗎:勞基法第 19 條在療養期間加復職後 30 日禁止解雇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文章署名:日本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日本生活資料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2026-11-01:職災療養期間及其後 30 日禁止解雇;除重大過失致鉅額損害外,僅因職災解雇一般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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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上班時不小心受傷,用了勞災保險休養 1 週。復職那天,社長突然說「你要為職災負責,今天起解雇,預告津貼會付」。這種解雇可以嗎?本篇依厚生勞動省「確かめよう労働条件」的 Q&A 與 e-Gov 法令(2026-11-01 查證)整理:解雇制限期間、例外情形、為什麼付了預告津貼也不能解雇,以及超過制限期間後的合理性問題。實際認定由勞基署與法院判斷,本篇不替個案下結論。

官方回答:不被允許

Q&A 的案例是:因工作中的小疏忽受傷,勞災保險適用,休養約 1 週;復職當天,社長以「負起發生職災的責任」為由,當日解雇,並說會付解雇預告津貼。Q&A 的結論是,本案的解雇違反勞基法,不被允許。

勞基法第 19 條:解雇制限期間

Q&A 說明,勞基法為避免勞動者生活受到威脅,在解雇後就業活動可能發生困難的情況下,設有一段期間限制解雇。具體是 2 種情形:

  1. 勞動者因業務上受傷或生病而休養的期間及其後 30 日。
  2. 產前產後女性依第 65 條休業的期間(產前 6 週、多胎 14 週,產後 8 週)及其後 30 日。

這個案例屬於第 1 種:因工作中受傷休養,所以從復職那天起 30 日內,解雇受到限制。Q&A 另指出,解雇制限期間內本來就不能解雇,所以預告津貼付不付,不是這時要討論的問題。

例外

Q&A 列出 2 個例外:

這個案例不符合這些例外。

制限期間之後呢

即使超過 30 日的制限期間,Q&A 提醒還有勞動契約法第 16 條:解雇欠缺客觀合理的理由、依社會通念不被認為妥當時,視為濫用權利而無效(解雇權濫用法理)。Q&A 認為,除了因重大過失造成公司巨額損害的情形,單單以發生職災為理由解雇,一般認為屬於「客観的に合理的な理由を欠き、社会通念上相当であると認められない場合」而無效。換句話說,「你發生了職災所以要負責」並不是自動成立的解雇理由。

職災的請領與復職相關規則,可先看日本勞災保險外國人也適用:指定醫院治療免費、休業第 4 天起領給付基礎日額 80%,公司不蓋章也能請求。

怎麼做

  1. 被通知解雇時,先記下日期,並確認自己是否剛結束職災療養、是否仍在療養中。
  2. 保留診斷書、勞災請求資料、復職日期、社長說法的書面或訊息。
  3. 要求公司以書面說明解雇理由,見日本收到解雇預告但公司沒說明理由,可以要求書面證明嗎:勞基法第 22 條,解雇理由證明書要遲滯なく交付。
  4. 社長堅持解雇時,Q&A 建議找設在勞動局與勞基署的總合勞動相談角,窗口見日本勞資糾紛去哪裡問:全國 378 處總合勞動相談角,有中文專線 0120-531-402 免費。
  5. 遇到離職後的保險切換問題,見日本離職後健保怎麼選:任意繼續 20 日內申請、保費為在職時 2 倍最長 2 年,也可轉國保或家人扶養。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休養只有 1 週也適用嗎?

Q&A 的案例就是休養約 1 週,仍適用解雇制限;期間長短不是排除條件。

兼職也適用嗎?

Q&A 與條文沒有限定正職,勞災適用的打工者同樣是勞動者。

超過 30 日後就可以解雇了嗎?

Q&A 說明仍要看勞動契約法第 16 條的合理性;單純因職災發生而解雇一般認為無效。

公司說付了預告津貼就可以解雇,對嗎?

Q&A 的案例就是公司說會付預告津貼;Q&A 說明解雇制限期間內本來就不能解雇,津貼不是問題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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