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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60 歲退休後以 1 年一簽續聘,第 2 次更新時被無理由拒絕,可以嗎:厚勞省 Q&A 說明要有等同解雇的正當理由並寫在就業規則,否則可主張無效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文章署名:日本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日本生活資料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2026-11-01:再雇用不續約要有解雇等級的正當理由並寫在就業規則,否則可主張無效。

日本 60 歲退休後以 1 年一簽續聘,第 2 次更新時被無理由拒絕,可以嗎:厚勞省 Q&A 說明要有等同解雇的正當理由並寫在就業規則,否則可主張無效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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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做到 60 歲退休,之後以 1 年一簽的契約續聘,第 2 次更新時,公司卻說「不續約」,也沒說理由。這樣可以嗎?本篇依厚生勞動省「確かめよう労働条件」Q&A 與高年齡者雇用安定法(2026-11-01 查證)整理:法律對退休年齡、65 歲前的雇用確保、70 歲前的就業機會確保怎麼規定、過渡措施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廢止後的影響,以及被拒絕續約時要確認什麼。Q&A 的表達是見解性的說明,個案是否有效,最後仍由行政機關或法院判斷。

法律的底線:60 歲、65 歲、70 歲

高年齡者雇用安定法第 8 條規定,事業主訂定定年時,定年不得低於 60 歲(法定例外是厚生勞動省令指定、高齡者難以從事的業務)。

第 9 條要求訂有未滿 65 歲定年的事業主,為確保高齡者到 65 歲的穩定雇用,要採取下列措施之一:提高定年、導入繼續雇用制度(現有高齡者希望時,在定年後仍繼續雇用的制度)、廢止定年。

第 10 條之 2 則是針對 65 歲以上、未滿 70 歲的就業機會確保措施:事業主要採取提高定年、導入 65 歲以上繼續雇用制度、廢止定年等措施的努力義務。Q&A 寫的就是這個層次:65 歲到 70 歲的就業機會確保措施,是事業者的努力義務。

1 年一簽的再雇用也可以

Q&A 說明,把達到 60 歲定年的人以 1 年契約再雇用、確保到 65 歲的雇用,這種方法本身可以採用。問題在於:因為是每年更新,能不能中途說不更新,讓人在 65 歲之前就離職?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過渡措施廢止

Q&A 回顧舊的處理:到 2013 年 3 月 31 日為止,如果勞資協定訂了契約更新的事由,對達到老齡厚生年金報酬比例部分支給開始年齡以上的人,可以依該基準不續約;這項措施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廢止。

結果是:定年後再雇用的情形,要不更新契約,必須有相當於通常解雇的正當理由,而且這點必須在就業規則等中明確規定。

第 2 次被拒絕續約時要確認什麼

依 Q&A 的整理:

  1. 公司需要有符合解雇的正當事由。
  2. 要確認有沒有寫著這種事由的就業規則等規定,以及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該規定。
  3. 若沒有定不續約的就業規則,或自己不符合其中的事項,不續約就違反高年齡者雇用安定法。
  4. 民事上,可以依雇止め法理等主張不續約無效,請求公司繼續雇用。

個別案件是否適用上述規則,可向總合勞動相談角諮詢(本站建議,Q&A 此頁沒有寫窗口)。

怎麼做

  1. 要求公司以書面說明不續約的理由,並保留。
  2. 向公司要求提示就業規則,確認有沒有再雇用不續約的規定;提示的規則,見日本公司說就業規則不能給員工看,對嗎:勞基法第 106 條要求公司把就業規則與 36 協定等讓員工隨時能確認,方法有掛出、書面交付、電子檔 3 類。
  3. 核對自己的契約更新紀錄:第幾次更新、契約期間、有沒有「是否更新」的說明。
  4. 有期契約的不續約預告規定,見日本契約員工被公司通知不續約,要提前多久告知?厚勞省雇止め基準:滿足條件須 30 日前預告,可要求書面理由。
  5. 向總合勞動相談角諮詢,見日本勞資糾紛去哪裡問:全國 378 處總合勞動相談角,有中文專線 0120-531-402 免費。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外國人員工也適用嗎?

高年齡者雇用安定法與 Q&A 的主詞是事業主與勞動者,沒有區分國籍。

公司訂的退休年齡低於 60 歲可以嗎?

第 8 條規定定年不得低於 60 歲,但法條另列厚生勞動省令指定、高齡者難以從事業務的例外。

公司說這是「年金開始年齡」所以不續,可以嗎?

Q&A 說明,以勞資協定訂更新事由、對年金報酬比例部分支給開始年齡以上者不續約的舊措施,已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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