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租稅協定怎麼避免重複課稅?薪資看工作地,年金看來源地,國稅廳列為「民間取決め」
取決め原文(2026-10):薪資由工作地課稅,12 個月內 183 日等 3 條件可例外;配息日本稅率 10%。
台灣和日本沒有正式的「租稅條約」,取代它的是 2015 年 11 月 26 日由日方的交流協會(現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與台方的亞東關係協會簽署的民間取決め,2016 年 6 月發效。國稅廳特別註明,這份取決め是民間機構之間的約定,不是日本國簽署的條約或協定;日本用「外國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把內容放進國內法。所以對台灣人來說,「台日租稅協定」是真的存在,但它的法律形式不同,申請減免時要用國稅廳指定的「相互免除法」專用屈出書。這篇依取決め日文原文與國稅廳頁面整理薪資、年金、配息的分工,以及兩邊怎麼抵稅;只講一般規則,個案請洽稅務署或會計師。
這份取決め是什麼、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 項目 | 內容 |
|---|---|
| 簽署 | 2015 年 11 月 26 日,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 |
| 發效 | 平成 28 年(2016)6 月(國稅廳) |
| 性質 | 民間取決め,非條約(國稅廳注 1) |
| 日本國內法 | 外國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2017-01-01 施行) |
| 適用年度 | 日本:發效年翌年 1 月 1 日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取決め第 28 條) |
薪資:原則由工作地課稅
取決め第 15 條第 1 項:一方地區的居住者,因工作取得的薪資,只要工作不是在另一方地區進行,就只有居住地可課稅;工作在另一方地區進行時,那一方可以課稅。簡單說,台灣居住者在日本工作領到的薪水,日本可以課稅。
第 2 項有短期例外,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由居住地獨家課稅:
- 在該曆年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領薪者在另一方地區的停留合計不超過 183 日。
- 薪資由不是另一方地區居住者的雇主(或代理人)支付。
- 薪資不是由雇主在另一方地區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場所負擔。
所以「待不滿 183 天就免稅」只有三個條件全部成立才適用,而且是算 12 個月,不是算日曆年。派到日本的台灣員工,若是由日本子公司付薪水,就不符合第二個條件。
年金與退休金:來源地可以課稅
第 18 條:一方地區內發生、支付給另一方地區居住者的退職年金及類似報酬,發生地可以課稅。政府服務的報酬與政府退休金另有規定(第 19 條),本站未逐項整理。日本的公共年金、脫退一時金是否屬於第 18 條所稱的「退職年金その他これに類する報酬」,以及國內法怎麼課稅,本站沒有逐項查證,請另查年金篇或洽稅務署。
配息、利息、權利金:日本源泉稅率降到 10%
國稅廳「源泉所得稅的改正概要」說明,台灣居住者取得日本國內源泉的配息與權利金,所得稅法的一般源泉稅率是 20%(不含復興特別所得稅),依相互免除法降為 10%;利息原本依種類是 15%(公社債等)或 20%(貸付金利息),也降為 10%。上場股份等另有規定與專用屈出書。要適用,必須提出對應的屈出書,國稅廳在手續頁面列出 11 種手續,從配息的「様式 1」到利息、權利金、學生、退職手當等,各有專用表格。
兩邊都被課稅時怎麼抵
取決め第 22 條規定雙向抵扣:日本居住者在台灣依取決め被課的稅,可以從日本稅額中扣除,上限是日本稅額中對應該所得的部分;台灣居住者在日本依取決め繳的稅,可以從台灣稅額中扣除,上限是該所得依台灣法令計算的稅額。台灣側的實作請看本站台灣海外所得申報篇。
雙重居住者怎麼判
取決め第 4 條:先看恆久住居所在地;兩邊都有就看重要利害關係中心;再不行看常用住居;最後看國籍。四步都無法決定時,該個人不能享有取決め的減免。第 4 條第 2 項還有一個與台灣有關的但書:台灣居住者若依台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不必把台灣以外的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仍視為居住者。
怎麼做
- 先弄清楚自己在日本與台灣各自是不是居住者,參考本站日本稅務居住者篇。
- 薪資案:查雇主、停留天數是否同時滿足第 15 條第 2 項的 3 個條件,不要只看 183 日。
- 領配息、利息、權利金時,向支付者提出國稅廳的相互免除法屈出書,才會用 10% 稅率。
- 兩邊都被扣稅時,保留雙方的扣繳憑單與完稅證明,用於第 22 條的抵扣。
- 條文的解讀有疑義時,向稅務署或台灣國稅局洽詢,也可以依取決め第 24 條提出相互協議申請。
容易踩雷
- 把它當成正式條約:國稅廳明寫它不是日本國簽署的國際約束,申請要走相互免除法。
- 只記 183 日:第 15 條要求 3 個條件同時成立,而且是 12 個月滾動期間。
- 以為不用申請屈出書就自動 10%:減輕稅率需要事前向支付者提出。
- 把年金一概視為免稅:第 18 條只說來源地「可以」課稅,實際稅額另依日本國內法。
常見問題
台日之間有租稅協定嗎?
有。2015 年 11 月 26 日簽署的民間取決め,2016 年 6 月發效,日本用相互免除法實施,但國稅廳註明它不是條約。
派駐日本 5 個月,薪資要在日本課稅嗎?
取決め第 15 條第 2 項:12 個月內停留不超過 183 日、薪資由不是日本居住者的雇主支付、且不由日本常設機構負擔時,只由居住地課稅;三項缺一項,日本可以課稅。
日本股息的預扣稅是多少?
國稅廳說明,台灣居住者取得的日本股息,依相互免除法源泉稅率是 10%,原本所得稅法的一般稅率是 20%(上場股份等另有規定)。
來源
- 国税庁 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関係(日本と台湾との民間租税取決め)(2026-10-17 查證):「日台民間租税取決めは、民間機関である公益財団法人交流協会と亜東関係協会との間で作成された取決めであり、日本国が締結した国際約束(条約・協定等)ではありません。」
- 国税庁 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第2章関係(台湾関係)(2026-10-17 查證):「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に関する届出(対象配当に対する所得税の軽減(復興特別所得税の非課税))[様式1]」
- 国税庁 源泉所得税の改正のあらまし(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2026-10-17 查證):「源泉徴収税率は、10%に軽減されました」
- 公益財団法人日本台湾交流協会 取決め和文(PDF)(2026-10-17 查證):第 4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2 條、第 28 條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