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租屋的緊急聯絡人(緊急時の連絡先)是什麼?國交省標準契約書:與連帶保證人分欄,官方建議簽約時先聯絡對方
國交省 2018 年 3 月版標準契約書:緊急聯絡人與連帶保證人分欄。

日本租屋簽約時,除了保證人(或保證公司),申請書常還有一欄「緊急聯絡人」。兩者在標準契約書裡是不同的欄位。國土交通省的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平成 30 年 3 月版,本文 2026 年 10 月 19 日查證)把「緊急時の連絡先」放在頭書(5)借主與同居人欄,連帶保證人與極度額則另外放在頭書(6)。本文依標準契約書與記載要領說明緊急聯絡人在做什麼、該怎麼選。標準契約書只是國交省的範本,各家管理公司的實際契約與要求可能不同,本文也不提供個別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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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契約書怎麼寫
標準契約書的記載要領對「緊急時の連絡先」的說明是:寫上勤務先、親戚的住址等,讓貸主或管理業者在緊急時可以聯絡到借主。官方同時指出,緊急聯絡人不只是被通知借主的事,還可能被請託處理:
- 借主的急病、急變。
- 借主的安否確認。
- 漏水等狀況的對應。
因此官方建議:簽約時,要事先聯絡對方,讓對方知道自己會被填為緊急聯絡人,並且可能被請託上述事項。
與連帶保證人有什麼不同
| 項目 | 緊急時的連絡先 | 連帶保證人 |
|---|---|---|
| 標準契約書位置 | 頭書(5)借主及同居人 | 頭書(6)連帶保證人及極度額 |
| 記載內容 | 住址、姓名、電話、與借主關係 | 住址、姓名、電話,另有極度額 |
| 主要用途 | 聯絡、急病、安否確認、漏水對應 | 擔保借主債務,有極度額上限 |
這是依標準契約書的欄位設計整理;標準契約書的緊急時の連絡先欄並沒有寫極度額,是否另有債務負擔,則依各家契約書條文而定,簽約前要確認。
使用家賃債務保證業者時
標準契約書另有「家賃債務保證業者型」:租客利用保證業者時,借主的安否確認等對應,可活用頭書(5)的「緊急時の連絡先」。也就是說,使用保證公司時,緊急時の連絡先欄仍可能被活用。
標準契約書的版本
國土交通省的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現行仍是平成 30 年(2018 年)3 月版(連帶保證人型、家賃債務保證業者型),之後只有小幅修正,例如刪除宅建業者的押印欄。各家管理公司的實際契約可能不是標準契約書,仍以你簽的契約為準。順帶一提,標準契約書也寫了需要主動聯絡貸主的情形:連續 1 個月以上不在住處,或新增同居人(出生除外),要通知貸主;借主解約則須至少 30 日前通知。
怎麼做
- 先確認申請書的「緊急聯絡人」欄與「連帶保證人」欄是否分開,哪一欄是必填。
- 本站建議選 1 人以上能在日本或台灣聯絡到你的人,並事先取得對方同意。
- 把管理公司可能的聯絡內容(急病、安否確認、漏水)告訴對方。
- 填寫姓名、電話、與你的關係,電話號碼要寫對。
- 搬家或聯絡方式變更時,通知管理公司更新。
容易踩雷
- 沒先告訴對方就填:官方建議契約時就聯絡並說明。
- 把緊急聯絡人當連帶保證人:標準契約書欄位分開。
- 選一個聯絡不到的人:記載要領期待能在緊急時聯絡。
- 長期離開沒通知:連續 1 個月以上不在住處,標準契約書要求通知貸主。
- 以為不用更新:電話或關係變更後要通知。
常見問題
緊急聯絡人要負擔房租嗎?
標準契約書的緊急時の連絡先欄沒有寫債務擔保,債務擔保在連帶保證人欄;實際以你的契約為準。
可以填勤務先嗎?
可以,標準契約書記載要領舉例勤務先與親戚的住址。
要事先告訴對方嗎?
官方建議契約時事先聯絡並說明。
用保證公司還要緊急聯絡人嗎?
標準契約書的保證業者型仍可活用緊急時の連絡先。
來源
- 国土交通省: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連帯保証人型)平成30年3月版(2026-10-19 查證):「緊急時の連絡先には、借主に連絡を取ることのほか、借主の急病・急変、安否確認や漏水等への対応を依頼することも想定される」
- 国土交通省: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家賃債務保証業者型)平成30年3月版(2026-10-19 查證):「借主の安否確認等への対応については、頭書(5)に記載する「緊急時の連絡先」を活用することが考えられ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