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日本過世要辦哪些手續?死亡屆 7 日內、火葬許可證,再到駐日辦事處驗證文件供台灣戶政登記(30 日內)
2026-11-01:日本死亡屆須於知悉死亡 7 日內提出;台灣死亡登記為 30 日內,文件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家人在日本過世,是最難面對的時刻,也是手續最緊的時候:日本端要在短時間內向區役所提出死亡屆、取得火葬許可,台灣端還要辦戶政的死亡登記。本篇依法務省、練馬區、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與內政部戶政資訊(2026-11-01 查證)整理兩邊各自的期限與文件;日本端以練馬區(東京都)為例,台灣端要先確認自己屬東京代表處還是大阪辦事處轄區。細節因死者的國籍、身分與轄區而異,個案請向區役所、葬儀社與駐日辦事處確認,本篇只整理公開的一般流程,不構成法律或行政的個案意見。
日本端:死亡屆與火葬許可
法務省的說明:死亡屆須在知道死亡事實的日子起 7 日內提出(在國外死亡時為知道事實起 3 個月內);提出地點是死亡地、死者本籍地或申報人所在地的市區町村;需要文件是死亡診斷書或屍體檢案書 1 通,它與死亡屆是同一張紙(死亡診斷書 1 通),由醫師填寫。練馬區的公告寫明:申報人是親屬(需簽名),受理在平日 8:30 到 17:00,平日傍晚到翌日早上、週末與年末年始,則由休日夜間窗口代為保管申報書(年末年始公家機關與銀行的休息日見日本年末年始公家機關與銀行什麼時候休?國家機關 12/29~1/3,銀行 12/31~1/3,戶籍屆出仍可先投遞);因為還要辦火葬許可,公告建議先決定火葬場後再到窗口。
提出死亡屆之後,窗口會發行火葬許可證(日文:死體火葬許可証);葬儀社與火葬場約定日期,火葬後火葬場會在許可證上蓋章,作為火化完成的證明。這張蓋章後的許可證,是之後帶遺體或骨灰出入境、入靈骨塔時的證明。
台灣端:死亡登記與文件驗證
內政部戶政說明:死亡登記的申請人包括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與經理殮葬之人;在國外作成的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外文文件須翻譯成中文並經驗證,或由國內公證人認證;申請期限是死亡事件發生或死亡事實確定後 30 日內。
文件名稱與流程依轄區而異,請先確認自己屬哪一處。
東京代表處轄區: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辦理死亡登記及驗證」頁寫明,持該處轄區內區(市)役所核發的「死亡届記載事項證明書」(格式為左半邊申報人填寫資料、右半邊死亡診斷書或死體檢案書,蓋有區(市)役所紅色四方官印)等文件,向國內辦理死亡登記前,須先經該處驗證;頁面補充說明請注意轄區及預約制。這一頁也寫,骨灰無須海關檢疫,該處可驗證區(市)役所核發的火葬許可證明書及遺體捆包證明書。
大阪辦事處轄區: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的說明是,家屬持日文「死亡屆写し」(死亡證明書謄本)與火化證明,附中譯本,向辦事處申請驗證。「死亡屆写し」是由日方役所複印原件並加蓋市區長印鑑與「與正本無異」章後交付,原件不會還給家屬;若有 2 頁以上,要請役所裝訂並在連接處蓋騎縫章(割り印)。
至於健保、保險公司、銀行等需不需要驗證,要個別向該機構確認。戶籍長期在國外的相關規則,見出國滿 2 年戶籍會被遷出:戶籍法第 16 條、回台 3 個月辦遷入、健保等待期說法要核對。
時間怎麼排
這兩個 30 日與 7 日的期限是各自獨立的:日本死亡屆的 7 日是日本法令;台灣死亡登記的 30 日是台灣戶政的申請期限,兩者不互相抵銷。實務上,先在 7 日內完成死亡屆,立刻多申請幾份依轄區要求的死亡屆證明文件(東京代表處轄區是死亡届記載事項證明書,大阪辦事處轄區是死亡屆写し;份數需先向台灣的各機關確認),再送辦事處驗證;之後帶回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家人若有加入日本年金,遺族能不能領年金,另見家人在日本過世,遺族基礎年金誰能領?限有孩子的配偶或孩子,原則須 3 分之 2 繳納,2026 年 4 月起 847,300 円加子加算。如果遺體要運回台灣,航空與檢疫的規則另有規定,需向葬儀社與辦事處確認,本篇不涵蓋。
怎麼做
- 取得醫師填寫的死亡診斷書(或屍體檢案書),先確認姓名拼音與護照一致。
- 在 7 日內由親屬向區役所戶籍窗口提出死亡屆,並詢問火葬許可證與依轄區的死亡屆證明文件的申請份數。
- 與葬儀社決定火葬場與日期,火葬後取得蓋章的火葬許可證。
- 準備中譯本,向所屬轄區的駐日辦事處(預約制)申請驗證死亡屆證明文件與火化證明。
- 在死亡事實確定後 30 日內,帶驗證後文件到台灣戶政事務所辦死亡登記。
容易踩雷
- 把日本的 7 日與台灣的 30 日搞混,以為先辦一邊就算另一邊也完成。
- 申請死亡屆證明文件的份數太少,之後保險、銀行、戶政都要重辦。
- 多頁文件沒有請役所蓋騎縫章(大阪辦事處轄區的說明),驗證時被退回。
- 沿用其他轄區辦事處的表單與流程,沒有確認自己所屬的駐外館處;東京代表處轄區與大阪辦事處轄區要的文件名稱不同。
常見問題
不是親屬可以辦死亡屆嗎?
可以,但要看對象。法務省列的申報對象不只親屬,也包含同居者、家主、後見人等;練馬區頁寫的是親族(需簽名),無法由親族申報時請洽窗口。個案請向區役所確認。
死亡診斷書要怎麼取得?
死亡診斷書與死亡屆是一張紙,由醫師填寫;若是意外死亡,則是由檢警的屍體檢案書,請向醫院或警方確認。
台灣的死亡登記一定要驗證嗎?
內政部戶政規定國外作成的死亡證明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外文需附中譯;至於銀行、保險等機構是否也要驗證,要個別確認。
火葬許可證有什麼用?
它是火葬進行前需要的許可,火葬後由火葬場蓋章,大阪辦事處說明這張蓋章後的證明用於出入境通關與入靈塔。
來源
- 死亡届|法務省(2026-11-01 查證):「死亡の事実を知った日から7日以内(国外で死亡したときは、その事実を知った日から3か月以内)」……「親族、同居者、家主、地主、家屋管理人、土地管理人等、後見人、保佐人、補助人、任意後見人、任意後見受任者」
- 死亡届|練馬区公式ホームページ(2026-11-01 查證):「火葬許可証の手続もありますので、火葬場を決めてからご来庁ください。」
- 有關在本處轄區過世國人之相關文件取得及驗證事|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2026-11-01 查證):「持憑醫院開具之死亡診斷書或檢警之死體檢案書(意外死亡),向當地市、區役所申報死亡後,申領死亡證明書謄本及火化許可書」
-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內政部戶政司(2026-11-01 查證):「申請期限:自死亡事件發生或死亡事實確定後30日內。」
- 辦理死亡登記及驗證|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2026-11-01 查證):「持本處轄區內之區(市)役所核發之死亡届記載事項證明書」……「請注意本處轄區及預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