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稅務居住者怎麼判定?看住所與 1 年以上居所,不是只數 183 天
國稅廳(2026-04-01 法令):日本居住者=有住所,或連續 1 年以上有居所;日本不以 183 天為準。
很多人搬到日本之前,會先問「待滿 183 天是不是才算稅務居住者」。這個數字來自台灣的規定,日本國稅廳的說法不同:居住者是在日本國內有「住所」,或到現在為止連續 1 年以上有「居所」的個人,天數本身不是判斷標準。國稅廳在複數滯在地的說明裡還特別補了一句:即使一年中有 183 天以上人在國外,也可能是日本的居住者。本文把日本與台灣兩邊的定義放在一起,讓你知道「住所」「居所」「非永住者」各是什麼,以及兩邊同時把你當居住者時要往哪裡查。這篇只整理一般規則,個別案件請洽稅務署、稅理士或台灣國稅局。
日本的定義:住所與居所
國稅廳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2875(2026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寫明:日本所得稅法的「居住者」,是在國內有住所,或到現在為止連續 1 年以上有居所的個人;居住者以外的個人是「非居住者」。兩個關鍵字的意思是:
| 用語 | 國稅廳的說明 |
|---|---|
| 住所 | 個人的生活本拠,依客觀事實判定 |
| 居所 | 不到生活本拠,但實際居住的場所 |
「住所」看的是生活中心在哪裡,國稅廳列的判斷事實包括住居、職業、資產所在地、親屬居住狀況與國籍(No.2012)。換句話說,判斷的核心是你的生活重心,而不是你這一年在日本待了幾天。
住所的推定:有 1 年以上的工作就當作住在日本
為了讓人更容易預判,國稅廳另有「住所の推定」:剛到日本的人,如果在日本有「通常需要連續居住 1 年以上的職業」,會被推定為在日本有住所。反過來,到國外的人若有需在國外連續居住 1 年以上的職業,會被推定在日本沒有住所。以台灣人來說,若是預定在日本居住超過 1 年(自入境翌日起算)的工作,通常屬於前者;在留期間剛好 1 年、1 年內就離境的人,國稅廳別紙的實習生例子判斷為一般是非居住者。這只是「推定」,實際仍依事實判斷;推定的條件原文在國稅廳的別紙頁面,個案請以該頁為準。
183 天是台灣的規則
台灣所得稅法第 7 條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兩種:一是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二是境內無住所,而在一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所以台灣的「183 天」是針對沒有住所的人,用一課稅年度內的累積居留天數來算。日本沒有這樣的天數門檻。兩邊的差異可以這樣對照:
| 項目 | 日本(所得稅法) | 台灣(所得稅法第 7 條) |
|---|---|---|
| 判斷方式 | 住所,或連續 1 年以上居所 | 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無住所但一課稅年度居留滿 183 天 |
| 天數是否為唯一標準 | 否 | 對無住所者以 183 天判斷 |
| 非居住者課稅範圍 | 僅日本國內源泉所得 | 就源扣繳(所得稅法第 2 條) |
成為居住者以後:課稅範圍與非永住者
國稅廳 No.2010 說明,居住者分成「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與「非永住者」。前者就全世界所得課稅,幾乎所有長住的人都屬於這類。非永住者是居住者中「沒有日本國籍,且過去 10 年內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在 5 年以下」的人,課稅範圍是國外源泉所得以外的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內支付或匯入日本的國外源泉所得。簡單說:剛到日本的前 5 年,台灣人若符合條件,國外來源所得是否課稅,會受到「有沒有在日本付款或匯進日本」影響。這個身分要看自己過去 10 年的居住年數,請以國稅廳 No.2010 頁面的定義為準。
兩邊都把你當居住者怎麼辦
國稅廳 No.2012 稱這種情況為「雙方居住者」:日本與外國各自依本國法判定你為居住者,雙方都想課稅。這時如果兩國之間有租稅條約,依條約的規定判定你屬於哪一國;必要時兩國主管機關還會相互協議。日本與台灣之間的是民間取決め,其第 4 條的判定順序依序是恆久住居、利害關係中心、常用住居與國籍,四項都無法決定時,不能享有取決め的減免。第 4 條第 2 項另有但書:台灣居住者依台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不必把境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時,仍視為居住者。薪資、年金怎麼分工,請看本站台日租稅協定篇。
怎麼做
- 先決定你的「住所」在哪:搬家、轉入住民票、簽 1 年以上雇用契約,都是日本住所的重要事實,寫下日期。
- 用國稅廳 No.2875 與別紙「住所の推定」逐項核對自己的職業與親屬居住狀況。
- 同時對照台灣所得稅法第 7 條:如果在台灣仍有住所,或當年度在台灣累計居留滿 183 天,要另外檢視台灣的申報義務。
- 判斷為非永住者時,統計過去 10 年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年數,並確認國外所得是否有匯入日本。
- 兩邊都可能課稅時,保留雙方的稅額通知與居住證明,向稅務署或稅理士確認。
容易踩雷
- 以為待不滿 183 天就不是日本居住者:國稅廳明說天數不是唯一標準,國外待滿一半年份仍可能是居住者。
- 把推定當成定論:1 年以上職業只是推定,實際仍依生活本拠的客觀事實判定。
- 搬離日本前只想退住民票:住所是事實判斷,不是單靠登記,請同時保留搬離的證明。
- 把非永住者的 5 年門檻套到永住許可:這是稅法上的居住期間,與在留資格無關;在留資格的資格說明請見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公布。
常見問題
日本也有 183 天規則嗎?
日本所得稅法的居住者判定不以 183 天為門檻;國稅廳 No.2012 還說明,在國外待滿 183 天仍可能是日本居住者。
剛到日本 3 個月會是居住者嗎?
不一定。看你有沒有被認定在國內有住所(例如有 1 年以上職業的推定),或連續 1 年以上有居所;3 個月本身不是判斷標準。
非永住者要滿幾年才不是?
國稅廳 No.2010 的定義是「過去 10 年內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在 5 年以下」;超過 5 年就不是非永住者。
來源
- 国税庁 No.2875 居住者と非居住者の区分(2026-10-17 查證):「「居住者」とは、国内に「住所」を有し、または、現在まで引き続き1年以上「居所」を有する個人をいい」
- 国税庁 No.2875 別紙 住所の推定(2026-10-17 查證):「継続して一年以上居住することを通常必要とする職業を有すること」
- 国税庁 No.2012 居住者・非居住者の判定(複数の滞在地がある人の場合)(2026-10-17 查證):「外国に1年の半分(183日)以上滞在している場合であっても、わが国の居住者となる場合があります。」
- 国税庁 No.2010 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2026-10-17 查證):「過去10年以内において、日本国内に住所または居所を有していた期間の合計が5年以下である者」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稅法第 7 條(2026-10-17 查證):「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 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 和文(日本台湾交流協会掲載)(2026-10-17 查證):「この取決めにより認められる租税の軽減又は免除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