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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試用期間可以被解雇嗎?超過 14 天要 30 天前預告,解雇仍需客觀合理理由

勞基法第 21 條(2026-10 查證):試用超過 14 日解雇須 30 日前預告或付 30 日分,且需合理理由。

首次發布:2026-10-17|最後查證:2026-10-17

到日本公司入職,合約常寫「試用期間(試用期間)3 個月」或類似的字樣,許多外國人因此擔心:試用期間可以隨時被解雇嗎?先講結論:試用期間不是法律上的特別身分,雇用關係已經成立,解雇仍然受勞動契約法與勞動基準法限制。本文依 e-Gov 法令檢索的勞動基準法第 20、21、22 條與勞動契約法第 16 條整理,包含解雇預告的規則、14 日這個特別界線、離職證明的請求,以及法律沒有規定的部分(例如試用期間的長度)。這是一般規則,個別案件請洽勞動基準監督署或總合勞動相談窗口。

試用期間:法律沒有定義長度

勞動基準法與勞動契約法沒有針對「試用期間」要幾個月作統一規定;勞基法第 21 條只出現「試の使用期間中の者」這個詞,用來處理解雇預告的例外。實務上多長,要看雇用契約與就業規則怎麼寫,請在簽約前問清楚。

解雇的基本規則

勞基法第 20 條:雇主要解雇勞工,必須在至少 30 日前預告;沒有提前 30 日預告的,要支付 30 日分以上的平均工資(解雇預告手當)。例外是因天災等無法繼續事業,或因勞工本身應負責的事由而解雇;這兩種例外都要經行政官署(勞動基準監督署長)認定才適用,不是雇主可以自行判斷。預告日數可以用「每多付 1 日平均工資」縮短。勞動契約法第 16 條:解雇欠缺客觀合理的理由、在社會通念上也不被認為相當時,屬於權利濫用,無效。

試用期間中的特別規定

勞基法第 21 條列出 4 種不適用第 20 條預告規定的勞工,其中第 4 款是「試の使用期間中の者」,但書寫明:被僱用超過 14 日後,就適用解雇預告規定。換句話說:

情況解雇預告
試用期間中,被僱用未滿 14 日第 20 條預告規定不適用
被僱用超過 14 日適用:30 日前預告或支付 30 日分以上平均工資
任何時候解雇仍受勞動契約法第 16 條的合理理由限制

也就是說,「14 日以內」只是預告義務的例外,不代表可以任意解雇;無理由的解雇是否有效,要看個案是否有客觀合理的理由。

有期契約與試用

如果你是有期限的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法第 17 條規定:雇主在契約期間屆滿前,除了有「不得已事由」,不得解雇勞工。這比無固定期限契約更嚴格。至於契約期間屆滿時的續約,第 19 條在特定條件下(反覆更新過、或勞工有合理的續約期待)限制雇主任意拒絕續約。

要求離職證明

勞基法第 22 條:勞工在離職時,可以請求證明書,內容包括使用期間、業務種類、地位、工資或離職事由(如果是解雇,包含理由);雇主要遲滯地交付。收到解雇預告後到離職日之間,也可以請求寫明解雇理由的證明書。證明書不得寫勞工沒有請求的事項。

怎麼做

  1. 簽約前確認合約有沒有寫試用期間的長度、期間內的工資與社會保險。
  2. 被口頭告知不續用時,要求對方以書面說明理由與最後工作日。
  3. 計算受僱日數:超過 14 日後,要求 30 日前預告或解雇預告手當。
  4. 依勞基法第 22 條請求離職證明書與解雇理由證明書。
  5. 對解雇有疑義時,向勞動基準監督署或總合勞動相談窗口諮詢;在留資格的影響請洽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容易踩雷

常見問題

試用期間可以不給預告就解雇嗎?

被僱用未滿 14 日時,勞基法第 20 條的預告規定不適用;超過 14 日就適用 30 日前預告或支付 30 日分以上平均工資。

試用期間的解雇需要理由嗎?

需要。勞動契約法第 16 條:缺乏客觀合理理由、社會通念上不相當的解雇無效。

試用期間最長幾個月?

勞基法與勞動契約法沒有規定長度,依雇用契約與就業規則。

來源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內容性質:日本長住前生活手續通則整理。實際規定、金額與流程請以文中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