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本搬回台灣怎麼寄行李?不隨身行李入境時要申報,6 個月內進口、運輸工具進口翌日起 15 日內報關,免稅額新臺幣 3.5 萬元
關務署(2026-07):不隨身行李入境時申報、6 個月內進口、進口翌日起 15 日內報關;3.5 萬免稅。
結束日本生活要回台灣的人,除了隨身行李,通常還會把家具、衣物、書籍用海運或空運另外寄回來。台灣海關對這種「不隨身行李」(後送行李)有明確的申報與時限規定,沒做對就會被當成一般貨物課稅。本文依財政部關務署的「歸國定居自用物品後送行李通關問題」(2026 年 7 月 8 日發布,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7、8、11 條),以及日本税關 7301 對出國時搬家行李的說明整理。本文不涵蓋運費與貨運公司的比價;商業貨物、管制品、菸酒另有規定,請以海關公告為準。
台灣海關的規定
| 項目 | 規定(關務署) |
|---|---|
| 入境申報 | 有不隨身行李者,入境時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有家屬同行時可由一人合併申報,並報明件數與主要品目 |
| 進口期限 | 於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 6 個月內進口 |
| 報關期限 | 入境後,自裝載行李的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報關 |
| 逾期 | 逾期未報關依關稅法第 73 條處理 |
| 報關人 | 旅客本人,或用委託書委任代理人、報關業者填進口報單 |
| 進口報單內容 | 詳列物品名稱、數量與價值,並註明入境日期、護照號碼、入境證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與在華地址 |
關鍵是: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旅客入境時沒有在海關申報單列報,或沒等旅客入境就先報關,都「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旅客行李的免稅與免證規定(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可者除外)。換句話說,入境那一次的申報不能省,即使貨還沒到。
免稅額度
關務署說明:入境旅客攜帶非管制進口的行李物品,如果在國外就是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品目與數量合理,單件或一組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另外攜帶免稅以外的自用與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 3 萬 5 千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1 條,明顯有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這項免稅額。這個 3 萬 5 千元是 113 年 6 月 26 日起由 2 萬元調高的額度。所以如果搬回來的東西超出,要依一般進口報關,並可能被課稅。
日本出國時的搬家行李
日本税關 7301:出國時,攜帶的東西或出國後 6 個月內另寄的東西,在法令上不需要許可、承認者,可以用旅具通關處理;自動車、船舶與航空機則要依一般貿易貨物辦輸出。本人攜帶輸出的貨物可以口頭申報。如果攜帶或另寄輸出時想要輸出許可書,要提交「輸出・輸入託送品(攜帶品・別送品)申告書」(税關樣式 C5340 號)2 份。
怎麼做
- 離日前列出要寄回台灣的物品清單與價值,區分自用、已使用與新品。
- 離日前確認日本側的出口手續:本人攜帶或出國 6 個月內另寄的搬家行李可用旅具通關;有需要輸出許可書時準備 C5340 申告書。
- 回台灣入境時,在海關申報單報明有不隨身行李,填件數與主要品目。
- 貨物所搭運輸工具進口日的翌日起 15 日內,由本人、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報關,附入境日期與護照號碼等資料。
- 超過免稅額的部分準備繳稅;管制品與菸酒不適用免稅。
容易踩雷
- 入境時沒申報不隨身行李:貨到時視同一般貨物,不能用免稅額度。
- 超過 6 個月才進口:同樣按一般貨物處理。
- 運輸工具進口日翌日起拖超過 15 日才報關:逾期依關稅法處理。
- 把新品當已使用:1 萬元以下的免稅限於已使用過、品目與數量合理且經海關認可的物品。
- 把日本的搬家規則用在台灣:兩邊的免稅額與期限不同。
常見問題
寄回台灣的行李要在入境時申報嗎?
要。有不隨身行李者,入境時要在海關申報單申報件數與主要品目,否則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行李最晚要在多久內進口?
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 6 個月內;運輸工具進口日翌日起 15 日內要報關。
免稅額是多少?
自用與家用行李完稅價格總值新臺幣 3 萬 5 千元以下免稅;已使用過、品目與數量合理的單件或一組 1 萬元以下經海關認可可免稅;管制品與菸酒除外。
來源
- 財政部關務署 歸國定居自用物品後送行李通關問題(2026-07-08 發布)(2026-10-17 查證):「入境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得於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口,並應於旅客入境後,自裝載行李物品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關」
- 財政部關務署 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2026-10-17 查證):「自113年6月26日起將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之免稅額度」
- 日本税関 7301 引越荷物の輸出入手続(2026-10-17 查證):「携帯するもの又は出国後6ヶ月以内に別送するものについては、法令により許可、承認が不要なものに限り旅具通関扱いができま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2026-10-17 查證,修正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